【摘要】公路照明应采用的灯具类型 路灯光源类型一:光源选择1.1光源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规定。(1)高速公路、主干道优选采用高压钠灯,也可以选择发光二极管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2)二次干线道路及分支路可以选择高压钠灯、LED路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3)居住区的汽车和行人的混合交通道路最好采用LED光源或金属卤化物灯。(4)对市中心、商业中心等颜色识别要求高的汽车交通道路可以采用二级发光管或金属卤化物灯。(5)商店街步行街、居民区人行道、汽车交通......
一:光源选择
1.1光源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规定。
(1)高速公路、主干道优选采用高压钠灯,也可以选择发光二极管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2)二次干线道路及分支路可以选择高压钠灯、LED路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3)居住区的汽车和行人的混合交通道路最好采用LED光源或金属卤化物灯。
(4)对市中心、商业中心等颜色识别要求高的汽车交通道路可以采用二级发光管或金属卤化物灯。(5)商店街步行街、居民区人行道、汽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可以使用发光二极管、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或细管径荧光灯、小型荧光灯。
1.2道路照明不应采用高压水银灯和白炽灯泡。
1.3发光二极管(LED)在采用照明源的情况下,符合以下规定。
(1)光源的显色指数(Ra)在60以下;
(2)光源的相关色温不在5000K以上,优选优先选择中或低色温光源。
(3)选择同类光源的色品的容许差不大于7SDCM。
(4)在现行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中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比例图中,寿命期间光源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不得超过0.012。
二:照明器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2.1机动车道照明必须采用功能性照明器具,从照明等级、道路形式及道路宽度等中选择照明器具的光度参数。
2.2商业步行街、人行道、人行地道、天桥以及需要单独设置灯光的汽车交通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满足照明标准值的前提下,最好采用与道路环境相协调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照明器具。采用装饰性照明器具时,其上光通比不得超过25%。其眩光控制值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器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GB7 rn rn90 rn rn95 rn rn和“照明器具第2-3部分:特别是道路和街道照明器具”GB700.203的规定。
2.3在采用高棒照明的情况下,应根据位置特征选择具有适当功率和配光的泛光灯或断光型照明器具。
2.4配置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密闭式道路照明器具,光源室的防护水平不应低于Ip54。在环境污染严重、难以维护的道路和场所,光源室的防护水平不得低于IP65。灯具的电气室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43。
2.5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最好采用耐腐蚀性好的照明器具。
2.6在汽车通行的大型桥梁等容易产生强烈振动的场所,所采用的照明器具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器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GB7 rn rn90 rn rn95 rn rn和“照明器具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和街道照明器具”GB70000.203中规定的防震要求,并追加防坠落装置。
2.7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配合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小的光源可配合电子镇流器。
2.8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镇流器和光源的设置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的标准要求。
2.9道路照明器具的维护系数可通过表2.9确定。
表2.9道路照明器具维护系数
照明器具防护等级
预警
≥IP65
0.70
<IP65
0.65
2.10照明器具采用发光二极管光源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灯具功率因数应在0.9以下;
(2)灯具的功能不小于表4.2.10的要求;
表4.2.10发光二极管照明器具的功能限制值
色温Tc(K)
Tc≤3000
3000<Tc≤4000
4000lt;Tc≤5000
灯效界限值(lm/W)
90
95
100
三:在标称操作状态下,灯具连续燃烧点3000小时的光源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6%,灯具连续燃烧点6000小时的光源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2%。
四:灯具电源模块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控制装置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GB19510.14的要求,可现场更换,更换后的防护等级不得降低。
五:灯具的无线噪声特性应符合《电气照明及类似设备的无线噪声特性的限制和测量方法》GB17743的要求。谐波电流限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释放限制值(每设备输入电流≤16A)》GB17625.1的要求。电磁兼容抗扰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用备电磁场互换抗扰度要求”GB/T18595的要求。
六: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65。
七:灯具电源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