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灯具专利怎样算侵权 灯具的外观专利有没有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中,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2、为了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必须将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像或照片与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像或照片进行比较,专利权人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不能进行比较。但是,该专利产品的实物与专利公告文件的图像......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中,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为了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必须将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像或照片与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像或照片进行比较,专利权人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不能进行比较。但是,该专利产品的实物与专利公告文件的图像或照片上显示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专利权人与专利行政部门为了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更明确地理解图像或照片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模型完全一致各当事人每人无异议的除外。
3、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不应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直接进行观察对比,并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在图像或照片上显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专利申请时被放大的情况下,在权利侵权对比时也必须相应地放大和对比被侵害的产品。
4、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首先必须审查被诉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同一或类似种类的产品。
5.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必须认定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
在确定产品用途时,可以按照以下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单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不共性的,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6、外观设计专利为了判断是否侵犯权利,必须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基准为基准,而是是否相同或近似为基准。
7、外观设计专利应根据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设计者的观察能力为基准。
8、一般消费者是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来定义假设的“人”。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对相同种类或相近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方法有常识性的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在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差异上有一定的分辨率,但是没有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要建立具体的边界,必须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9、在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不能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基准,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基准。
10、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原则上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必须观察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可见部分的所有设计特征,综合考虑可能影响整个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的因素来进行判断。
在我们的照明设备企业中,近几年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数不胜数。例如,吵闹神华照明器具侵害事件、三星照明器具侵害事件、玉兰灯侵害事件等。因此,作为照明器具制造商的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避免这些不必要的纠葛。对专利要有清醒的认识态度,尊重专利,创造专利,进行创新发展。这才是我们照明器具人应该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