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佛山照明诉讼案 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去年3月7日,因为违反了信而被罚款广东证监局佛山照明,最近引起了轩然大波,佛山照明申请1月21日将该事件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事情,被业界相关人员解释为佛山照明延长了时间。最近315接近,佛山照明再次成为话题。到目前为止,两次股民向佛山照明申请索赔,索赔人数达到1187人,索赔金额达到1.6亿元。虽然第一批的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著名证券权益保护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
去年3月7日,因为违反了信而被罚款广东证监局佛山照明,最近引起了轩然大波,佛山照明申请1月21日将该事件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事情,被业界相关人员解释为佛山照明延长了时间。最近315接近,佛山照明再次成为话题。
到目前为止,两次股民向佛山照明申请索赔,索赔人数达到1187人,索赔金额达到1.6亿元。虽然第一批的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著名证券权益保护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最近在接受证券时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批515件民事诉讼的索赔结果可能在明年3月以后出现,股民受到一部分或全部的赔偿的概率很高。他预计将有3000多人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可能超过3亿到4亿人。
根据刘国华,从2010年7月15日到2012年7月5日(包括当天)之间买入佛山照明,从2012年7月6日到2013年1月16日期间卖出的股份民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例如,股份民在2011年某个月的某一天以12.71元购买1万股,2012年8月某一天以7.71元卖出的,投资差额损失5万元,2013年1月16日以后持续出售或持有的,投资差额损失6万元。另外,加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利息的话,是索赔金额。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暴露或订正后,投资者将应赔偿的赔偿限定于虚假陈述的损失范围,为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刘国华解释、佛山照明关于事件,从虚假陈述的暴露日到受到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从2012年7月6日到2013年1月16日的股票交换率累计超过100%,所以2013年1月16日应该作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的基准价格从虚假陈述暴露之日到基准日之间,从每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基准价格为6.71元。因此,投资者在2013年1月16日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时,以6.71元为基准价格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目前,第一批民事诉讼索赔金额达7342.83万元,按去年佛山照明的4.72亿元利润总额计算,该索赔所占的利润总额达到15.6%。但是刘国华认为该金额在佛山照明的容许范围内。